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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王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39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钦南执字第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凤银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55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156号王某乙,男,1960年8月11日生,现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156号。被执行人王某丙,男,1945年5月20日生,现住钦州市新兴街翰林福第小区22栋1单元1201室。本院在执行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执行王某丙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茅丛绿审判员茅丛绿审判员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李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