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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终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195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丙,女,1967年8月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丁,女,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上诉人赵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甲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64.00元减半收取为832.00元,由上诉人赵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雷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