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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苏力么尼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苏力么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95号罪犯马苏力么尼,男,生于1981年5月10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5日以(2002)甘刑终字字第107号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0月26日减刑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3月26日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6月、2012年12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二年、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6次,积分3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苏力么尼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朱 迎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