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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伟鹏与王祥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鹏,王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鹏,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王祥发,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王伟鹏与被执行人王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伟鹏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靖执字第4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在逾期之日起二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宝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