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恢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何晓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何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恢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被执行人何晓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何晓红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督字第00122号支付令,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晓红银行存款255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