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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恢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何晓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何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恢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被执行人何晓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何晓红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督字第00122号支付令,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晓红银行存款255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