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因某某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55-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因某某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赔偿损失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谅解,申请执行人放弃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某向本院缴纳案款80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案款8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孟安平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