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礼,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红,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经协商,以收取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500元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慧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