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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2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照明电器杂志编辑部与江苏希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照明电器杂志社编辑部,江苏希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2855号原告中国照明电器杂志社编辑部。被告江苏希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城北工业园区希林路1号。原告中国照明电器杂志社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与被告江苏希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林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编辑部起诉称:2013年12月2日,编辑部与希林公司签订《中国照明电器杂志广告协议书》,约定:由编辑部在《中国照明电器》杂志彩色插页刊登希林公司的广告,费用未36000元。合同签订后,编辑部履行了7期广告发布义务,但希林公司未付款,且希林公司告知其已歇业重组,停止与编辑部的业务。现编辑部起诉要求希林公司支付7期广告的款项21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等。经审查,编辑部自述其是国家轻工业照明电器信息中心设立的下属部门,编辑部未在相关登记注册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无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编辑部不符合法律法规中关于原告主体身份的要求,编辑部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照明电器杂志社编辑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