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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与柴印忠、王艳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柴印忠,王艳凤,裴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王小静。委托代理人:李园园。被告:柴印忠,农民。被告:王艳凤,农民。被告:裴树军,居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郝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柴印忠、王艳凤、裴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4520元,由原告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静波审 判 员  侯凌云代理审判员  董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