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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立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温翠香与大连小平岛实业总公司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立字第00039号起诉人温翠香。委托代理人王炎、刘同强,均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起诉人大连小平岛实业总公司。2015年5月14日,起诉人温翠香向我院递交起诉材料,其诉称:1991年,起诉人到被起诉人的基建队工作,成为其社员。后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起诉人等承包基建队,合同中还约定“承包期内的福利待遇及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待三人退休后享受同其他社员一样的退休金及医疗费待遇”。但起诉人于2013年3月退休后,被起诉人并未提供社员福利,故诉请:被起诉人给付社员工龄待遇、社员节日待遇、副食补贴、冬季取暖费、社保费用合计165,838.0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虽以承包合同为由提起诉讼,但其诉请争议涉及到其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员)资格以及社员工龄的确认等,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起诉人温翠香对于大连小平岛实业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雯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