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乖利与赵宝利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乖利,赵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赵乖利,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7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被执行人赵宝利,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30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系陕CD68**号小客车驾驶人。本院受理的赵乖利申请执行赵宝利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赵乖利依据宝鸡仲裁委作出的宝仲高新交调字(2015)第058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赵宝利于当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付清了1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70元。至此,宝仲高新交调字(2015)第058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仲裁委作出的宝仲高新交调字(2015)第05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苏秀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封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