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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靖与孙忠起、吴正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忠起,李靖,吴正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忠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斌,鄄城县诚诺法律律师所律师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靖,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正卿,农民。上诉人孙忠起因与被上诉人李靖、被上诉人吴正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忠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忠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忠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孙忠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