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龙商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富阳海平食品有限公司、富阳市马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富阳海平食品有限公司,富阳市马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奥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富阳市晨虹水泥有限公司,富阳市龙强锻造有限公司,李海平,曾祥苹,何健英,毛燕青,陈裕,唐苏琴,马信国,王生钢,马信伟,陈化龙,卢莹,周文雅,黄锡英,任亚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龙商初字第141-3号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春霞。委托代理人:陈忠良,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阳海平食品有限公司。代表人:许椿祥。被告:富阳市马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信伟。被告:杭州奥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燕青。被告:富阳市晨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信国。被告:富阳市龙强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裕。被告:李海平。被告:曾祥苹。被告:何健英。被告:毛燕青。被告:陈裕。被告:唐苏琴。被告:马信国。被告:王生钢。被告:马信伟。被告:陈化龙。被告:卢莹。被告:周文雅。被告:黄锡英。被告:任亚云。本院在审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海平食品有限公司、富阳市马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奥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富阳市晨虹水泥有限公司、富阳市龙强锻造有限公司、李海平、曾祥苹、何健英、毛燕青、陈裕、唐苏琴、马信国、王生钢、马信伟、陈化龙、卢莹、周文雅、任亚云、黄锡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富阳海平食品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已申报债权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平涉嫌诈骗已被刑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215元,减半收取3560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07.50元,由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国海人民陪审员 阮健桥人民陪审员 XX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添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