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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朝兴诉宋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兴,宋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1224号被告李朝兴,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住贺兰县。被告宋洪林,男、汉族,现年48岁,现住宁夏贺兰县,个体。原告李朝兴与被告宋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朝兴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给原告李朝兴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在接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928元。逾期不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2015年5月15日,原告李朝兴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已超过7日。本院认为,原告李朝兴于2015年5月7日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至今已超过7日。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朝兴诉被告宋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静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