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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马琳梅与李甫平、海拉尔区麻辣百分百川菜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琳梅,李甫平,海拉尔区麻辣百分百川菜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22号原告马琳梅,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王侠,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星刚,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甫平,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海拉尔区麻辣百分百川菜店实际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保华,内蒙古事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拉尔区麻辣百分百川菜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丽景佳苑2号楼118号。经营者张桂芳,女,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海拉尔区麻辣百分百川菜店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琳梅诉被告李甫平、海拉尔区麻辣百分百川菜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琳梅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4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赛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