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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捷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沭阳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经常争吵,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淡薄。更令人不能接受的是被告有赌博恶习,多次沟通后仍屡教不改。原告曾于2014年7月起诉离婚,后因故撤诉。原、被告从2014年6月分居至今,双方没有见面也没有联系,事实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现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网络相识。双方于2011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因故撤回起诉,但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2014)沭开民初字第1710���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请求与被告离婚,其离婚态度坚决,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生活、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0)。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