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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哲东诉被告甘南县公安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哲东,甘南县公安局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951号原告马哲东,男。被告甘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韩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哲东诉被告甘南县公安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哲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哲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