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行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舒向新公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舒向新,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舒向新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历行初字第19号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本案中,起诉人舒向新于2014年12月20日向济南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济南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1日通过济南市政府网站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认为舒向新申请的内容不明确要求其作出更改和补充,对舒向新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对舒向新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极峰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