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绍义与符淑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绍义,符淑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绍义,男,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符淑丽,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孙绍义因与被申请人符淑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鸡民再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系孙绍义对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鸡民再终字第27号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吕庆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