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孙俭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俭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俭让。委托代理人谢国胜,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原廷会,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媛,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俭让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俭让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俭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俭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为366.5元,由孙俭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