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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贾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贾某某,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230-1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贾某某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贾某某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贾某某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助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