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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思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78号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琼瑜、江怀,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思鹏,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思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进行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文彬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