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相昌东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昌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3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相昌东,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丹城镇梁庄行政村相圩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9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相昌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相昌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被告人相昌东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皖S6C4**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涡阳丹城镇夏庄驶往丹城镇梁庄村相圩庄。16时许,相昌东由北向南行驶至涡阳县丹城镇丹城集东桥南路段时,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张建驾驶的苏F57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查发现相昌东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相昌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95.9mg/100ml。属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相昌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相昌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机动车辆照片,书证身份证明、协议书、查获经过、归案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等书证,证人张建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昌东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相昌东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相昌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