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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国林与刘福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林,刘福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58号原告:王国林,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县。被告:刘福伦,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林诉被告刘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锐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秀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