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景谦与林春芳,王广生,陈桂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谦,林春芳,王广生,陈桂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黄景谦,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康玉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春芳,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王广生,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陈桂环,女,汉族,1970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谦与被告林春芳、王广生、陈桂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谦撤回对被告林春芳、王广生、陈桂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财产保全费466.51元,以上合计3216.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景谦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