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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至同年12月17日间,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原租住地丹阳市太阳城小区111号,摆放了“火麒鳞”、“八仙过海”2台捕鱼游戏机,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多次邀约张某、洪某等人前来游玩,获利人民币9235元。经鉴定,上述2台电子游戏机共有16个独立操作单元,均有赌博功能,系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预缴了18000元的罚金保证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张某、洪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及扣押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赌博机及帐本照片,现金交款单,现场监控视听资料,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且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能真诚悔罪,社区反映良好,愿意对其进行监督和帮教,本着“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智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 晶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