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4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