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清伟与孙士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伟,孙士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张清伟。被告孙士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伟与被告孙士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伟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清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清伟承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允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