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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作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李作金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静安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徐雪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浦和,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作金,无业。委托代理人田荣,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溪煤矿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作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溪煤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大溪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念权审 判 员  XX洲人民陪审员  向建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卉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