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执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肇波与佛山中森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许练辉、黄瑞玉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肇波,佛山中森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许练辉,黄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3631号申请执行人冯肇波,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中森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00号一座1705室。法定代表人张庆佳。被执行人许练辉,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瑞玉,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冯肇波诉佛山中森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许练辉、黄瑞玉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40号、134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36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佛山中森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许练辉、黄瑞玉的财产情况。其中被执行人佛山中森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许练辉、黄瑞玉名下位于禅城区的房地产经本院另案处理,其拍卖成交款尚不足以清偿银行抵押债权,无余款可供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暂没发现被执行人许练辉、黄瑞玉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36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素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