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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裕英、兰胜海、兰胜添与蓝招衍、兰万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00号原告熊裕英,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区。原告兰胜海,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原告兰胜添,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刘凤发、刘微微(实习),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招衍,男,汉族,私营企业主,住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张承荣,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万禄,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裕英、兰胜海、兰胜添与被告蓝招衍、兰万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裕英、兰胜海、兰胜添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裕英、兰胜海、兰胜添以欲与被告蓝招衍、兰万禄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裕英、兰胜海、兰胜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裕英、兰胜海、兰胜添负担。审判员江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李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