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凤江、李太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薄应光,该单位法律保全部员工。被执行人刘凤江。被执行人李太宅。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双商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凤江、李太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东双商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侍海州执行员 杨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