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仇成林与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成林,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916号申请执行人仇成林。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湖滨南路1098号。法定代表人单建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仇成林与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昆巴民初字第0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仇成林18397.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仇成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仇成林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人仇成林(××)与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一案业经贵院审理,并申请执行。现由于申请原因,办理了二次执行申请。现申请人自愿对2014年第1916号执行申请予以撤回,望贵院准许。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昆巴民初字第01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 侠审判员 卞 渊审判员 潘红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宗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