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卢庆菊与吴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庆菊,吴岩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52号原告:卢庆菊。被告:吴岩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庆菊诉被告吴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庆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