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郑爱芳与宁国市潘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芳,宁国市潘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52号原告:郑爱芳,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宁国市潘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赵利民,执行董事。原告郑爱芳与被告宁国市潘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郑爱芳诉称:2014年1月5日,被告宁国市潘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郑爱芳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并给付原告定期存折一本,约定还款到期日为2015年1月5日,年利率为18%;2014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整,并给付原告定期存折一本,约定还款到期日为2015年1月7日,年利率为18%;2014年2月1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整,并给付原告定期存折一本,约定还款到期日为2015年2月11日,年利率为18%。并约定按年息2%计算利息,同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被告先后三次共向原告郑爱芳借款46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宁国市潘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宁国市潘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利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宁国市潘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利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相关材料应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爱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5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375元,退还原告郑爱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卫敏审 判 员 谢宗钧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