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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运中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董大为与兰建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大为,兰建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运中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董大为,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运城市。被执行人兰建泽,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芮城县。本院在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晋民终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董大为诉兰建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建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晋民终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