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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魏繁杰与孙念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繁杰,孙念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魏繁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孙念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繁杰诉被告孙念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繁杰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繁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判员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仉志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