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魏繁杰与孙念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繁杰,孙念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魏繁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孙念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繁杰诉被告孙念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繁杰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繁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判员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仉志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