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与李金浩、杨海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李金浩,杨海英,王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住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原白埠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被执行人李金浩。被申请执行人杨海英,被申请执行人王好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金浩、杨海英、王好光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