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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长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