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长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