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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宝山与张义红、席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宝山,张义红,席青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保字第5号原告李宝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善君,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红,男,汉族。被告席青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山诉被告张义红、席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义红所有的甘AUF3**号纳智捷牌轿车一辆,并提供了原告李宝山所有的甘APD0**号桑塔纳牌轿车一辆及担保人邹品宏所有的甘AX07**号桑塔纳牌轿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义红所有的甘AUF3**号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原告李宝山所有的甘APD0**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邹品宏所有的甘AX07**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