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路某某、施某某、宋某某、樊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路某某,施某某,宋某某,樊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侯某甲,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侯某某之子。委托代理人耿鹏,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某,男,汉族。被告施某某,男,汉族。被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樊某,男,汉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渭南市朝阳路中段市审计局培训大楼第九层南段。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大厦6层。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路某某、施某某、宋某某、樊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查明,该起发生在京昆高速954KM+200M处的交通事故,原告侯某某所乘坐的陕APA2**号小轿车上包括驾驶员路某甲、乘车人员侯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在内共四人受伤,该车驾驶员路某某已于2015年3月份在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施某某、樊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侯某某作为原告在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路某某作为原告在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两个不同诉讼主体的民事纠纷案件,但赔偿主体均涉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两家保险公司,人民法院需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比例进行适当分配,若案件由两个人民法院分别审理,判决将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对各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比例上产生实体冲突。本院报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合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移送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4284元退还原告侯某某。审 判 长 刘高辉人民陪审员 杨镇玺人民陪审员 郝来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党正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