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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任香兰诉宋丽敏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香兰,宋丽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518号原告任香兰,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宋丽敏,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任香兰诉被告宋丽敏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协议,现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