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桂宝诉陈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宝,陈嘉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李桂宝。被告陈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宝与被告陈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宝撤回对被告陈嘉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宝负担,其余2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苏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成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