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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桂宝诉陈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宝,陈嘉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李桂宝。被告陈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宝与被告陈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宝撤回对被告陈嘉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宝负担,其余2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苏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成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