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建东与岳玉凤、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东,岳玉凤,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06号原告马建东。被告岳玉凤。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滏河北大街528号。法人代表陈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东诉被告岳玉凤、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建东负担。审 判 长 张书艳审 判 员 张 剑人民陪审员 梁 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银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