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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蓬法执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龚子强与戴浩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子强,戴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3158号申请执行人:龚子强,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戴浩华,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关于龚子强申请执行戴浩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蓬法执字第11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蓬法执字第3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