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宣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友河与高洪其、王雷、左明顺、高化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河,高洪其,王雷,左明顺,高化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商初字第335号原告:张友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高洪其,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雷,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左明顺,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高化岭,男,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河诉被告高洪其、王雷、左明顺、高化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退回400元),由原告张友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明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