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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国成与舒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成,舒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973号原告吴国成。被告舒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成与被告舒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国成负担。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