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国成与舒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成,舒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973号原告吴国成。被告舒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成与被告舒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国成负担。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