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高某甲,职工。被告李某,职工。原告高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甲诉称,原、被告在工作中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高某乙。婚后前几年双方生活并无矛盾,可从2011年开始,被告因长期上网影响正常工作被原告制止,但被告并未改正且离家出走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高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高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村委会证明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确立离婚自由的原则,但法律只解除确已死亡、无法挽救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的宗旨,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并于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个子女。现原告高某甲虽主张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其未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故对原告高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照顾子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许媛媛人民陪审员 涂家禹人民陪审员 张美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