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447号原告: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