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洪昌、黄祥昌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洪昌,黄祥昌,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洪昌。被执行人黄祥昌。被执行人李英(系黄祥昌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洪昌、黄祥昌、李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2774170元、违约1109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4881元、执行费312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洪昌、黄祥昌、李英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洪昌、黄祥昌、李英的应得收入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军 搜索“”